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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加诺协定
(1968年10月8日)
第一条 建立专门联盟;采用国际分类
(1)适应本协定的国家组成专门联盟。
(2)上述国家采用统一的外观设计分类(以下简称“国际分类法”)。
(3)国际分类法应包括: (i)大类和小类表; (ii)结合外观设计的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表,包括这些商品分成大类和小类的分类标记; (iii)用法说明;
(4)大类和小类表作为本协定的附件,根据第三条规定所设立的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可以对其作出修正和补充。
(5) 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表和用法说明应由专家委员会依照第三条规定的程序通过。
(6)专家委员会可以依照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对国家分类法进行修正和补充。
(7)(a)国际分类法应用英语和法语制订。 (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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