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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1985-05-06】

    1、建立局系统的专利工作体系。局系统专利管理机构设在局科技司,局系统的专利事务所设在局情报所,各单位设立兼职或专职专利工作人员。情报所要抓紧专利事务的组建,尽速配备人员,开展工作,成为我局专利工作的中心。各单位兼职或专职的专利工作人员的编制可设在科技处、总工办、档案情报资料室,并于6月底前把安排情况及人员名单报局科技司。
      2、加速清理科研成果,并分析研究这些科研成果中有无需要申请专利的,若有,可在局专利事务所的协助下进行申请。
      3、建立海洋专利文献服务系统,这是开展专利工作的一项必要的基础工作。这个系统以情报所为主,各单位的情报资料室配合,也可同其它从事海洋工作的单位协作。文献服务系统的建设请情报所及早做出计划报局。
      4、抓紧专利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人员是搞好专利工作的关键,今后培养的途径是采用局系统和地方系统并举,海洋学校在今后也要将专利法的知识列为科技管理教学的一个内容来讲授。
      开展专利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单位领导一定要学好专利法,并对广大科技人员进行普及教育,使大家基本了解专利法,增强技术领域里的法制观念。

              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开展局系统专利工作,调动海洋科技工作者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制定《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一、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体系
       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体系包括局专利管理机关、局专利服务机构和各单位的专利工作人员。
      1、局专利管理机关
      局科技司作为局专利管理机关,科技司技术处负责管理机关的日常工作。
      局专利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局系统专利工作规划和计划;
      (2)组织协调局系统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3)处理局系统的专利纠纷;
      (4)管理局系统许可证贸易和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工作;
      (5)组织专利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干部训练。
      2、局专利服务机构
      局专利服务机构为国家海洋局专利事务所,设在局情报所。
      局专利事务所由专利代理人(含情报所外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专利文献工程师及其他专利工作人员组成。
      局专利事务所的主要任务是:
      (1)为局系统各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包括申请专利、进行专利许可证贸易或解决专利纠纷);
      (2)开展海洋专利咨询服务;
      (3)开展海洋专利情报信息和文献服务工作;
      (4)协助局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局系统的专利纠纷;
      (5)负责局各单位专利工作的业务指导。
      3、局专利工作人员
       局直属单位设有专利工作的兼职部门,可以是总工办、 科技处或情报资料室。兼职专利工作部门设有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
      专利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专利工作,保持同局专利管理机关和局专利事务所的联系。
      专利工作人员要求具有大专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海洋科技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外语水平。


     二、专利申请与实施
      1、局系统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依照专利法对其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2、局系统各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一般委托局专利事务所代理进行。局系统专利代理人必须在局专利事务所内执行职务。局专利事务所的代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3、局系统各单位和个人自行申请专利或委托局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专利,要将申请文件副本报局专利管理机关,并由局专利事务所登记备案。
      4、局系统各单位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必须经局专利管理机关批准。
      局系统各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必须经局专利管理机关报局批准。
      5、局系统内单位间或与局外单位进行科研协作、以及局系统各单位委托或受托进行科研任务时,要考虑到科研工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所属问题,一般要在科研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规定。
      6、局系统持有专利权的单位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报局专利管理机关备案;对于重大发明创造的专利实施要得到局专利管理机关的认可,并有局专利管理机关代表参加实施许可合同的签订。
      7、局专利管理机关或局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国家计划的需要决定局系统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


     三、专利纠纷处理
      1、局系统内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或者局系统单位对局外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局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
      局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局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局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局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拒不执行、又不向法院起诉的,局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局系统内发生的其他专利纠纷,如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对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如何确定以及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有争议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请求局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3、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局系统外单位或个人对局系统内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该单位或个人所属系统或所在地区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局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协助专利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
      1、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对上述奖金,各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2、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创造所得利润和许可其他单位实施其专利所收取的费用中,按专利局规定提取一定数额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规定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对上述报酬,各单位从使用专利所获得的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


     五、专利工作人员的纪律
       1、局专利管理机关、专利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专利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努力工作。
       2、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前,专利工作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3、专利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局专利管理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国专利局有关公告。凡本管理办法未涉及或者与“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相违的内容,一律照“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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