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一号)【1986-02-05】
【发布单位】中国专利局 【发布文号】专利局公告第11号 【发布日期】1986-02-05 【生效日期】1986-0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十一号)
关于申请费的补充规定
一、权利要求附加费
(1)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或者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
(2)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数量未超过十项,而在专利局授予该专利申请权利权时,其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局指定期限内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3)在提交专利申请时 ,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 ,而在专利局授予该专利申请专利权时,其权利要求数量不足十项的,已缴纳的权利要求附加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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