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 航空工业部专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1988-01-07】
  •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专利代理工作试行办法 【1987-04-13】
  •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专利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1987-04-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七号)【1987-06-01】
  • 中国专利局关于专利管理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靠用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1987-05-08】
  • 专利技术人员靠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系列、实行《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1987-05-28】
  • 中国专利局关于实行《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1987-05-2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7-10-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八号) 【1987-10-28】
  • 中国专利局关于涉外代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说明 【1987-11-16】
  •   推荐  
      科普之友首页   专利     科普      动物      植物    天文   考古   前沿科技
     您现在的位置在:  首页>>专利 >>专利法规

    台湾同胞来大陆申请专利的具体规定 【1988-01-08】

    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就其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证。
      (二)在办理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保证中国专利局与台胞专利申请人的正常通讯联系,台胞申请专利时可以委托在大陆的亲友代办,并使用其通讯地址;在大陆委托亲友有困难且又是在大陆以外申请的,可全权委托设在香港的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和香港永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办理。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申请的,应提供确切的大陆联系地址。
      (三)我国已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台湾与大陆同胞一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的规定,就其在中国专利局提出的第一次正规申请在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办理向其他国家申请专利的优先权的,中国专利局予以受理。
      (四)台胞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得使用“中华民国”字样,而应使用“中国台湾”。
      (五)台湾在大陆申请专利的费用,用外汇人民币(兑换券)支付。


    < 1 >   < 2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  科普之友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