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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专利局关于暂停批准企业、事业单位成立新的专利代理机构的通知【1988-02-26】

    专利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已逾四百个。目前,仍有许多单位申请成立新的专利事务所。专利实施二年多来取得的成绩是与专利代理机构的辛勤工作分不开的。但在已经成立和拟将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中,有的并不符合《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和《关于专利代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由此而产生的问题现在已越来越多,健全专利代理机构已是当务之急。
      为了进一步搞好专利代理工作。国务院法制局计划将《专利代理暂行规定》修改成为《专利代理条例》。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待新的《专利代理条例》制订以后,拟按照《条例》的有关内容对现有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普遍的调整:
      鉴于制订出《专利代理条例》尚需一定时间,经研究决定:

    一、请各专利管理机关暂停批准企事业单位新设专利代理机构。企事业单位新设的对外开业的专利代理事务所,我局目前一律不予备案。

    二、省、地、市政府新设专利代理机构应先由所在地编委批准编制,并符合《专利代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向中国专利局备案时,除需提供代理机构名称、印章、地址、电话、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代理机构内专职和兼职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证书号、辅助人员人数以及批准文件副本外,还一定要提供当地编委的编制批件复印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我局不予备案。
      此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专利代理条例》颁布后,以《条例》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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