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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专利基金委员会章程 【1990-02-15】

    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专利局专利管理部,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其人员配备和行政业务管理均由中国专利局负责安排。
      贸促会专利代理部负责利用本基金的涉外专利代理,并促进国外授权专利的技术转让和实施。


     第四条 专利基金会管理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非贸易外汇额度由经贸部提供。


     第五条 专利基金会负责制定“专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使用专利基金,并经申请人所属专利管理机关审核,再经专利基金会办公室签署意见,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如遇特殊情况,由其中1人)核准后,办理拨汇手续,并将批件的复制件送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代理部备案。


     第七条 凡使用专利基金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在产生效益后,申请人应按“专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专利基金会缴纳外汇提成。


     第八条 专利基金会全体会议一般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主任委员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其内容是:
      研究专利基金会的工作及需解决的问题;
      研究专利基金筹措和使用情况;
      研究已同意或拟同意使用专利基金项目的涉外工作情况;
      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专利基金会办公室每年向各组成单位书面报告1次。


     第十条 专利基金会组成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本章程必要时可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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