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一号)【1991-05-01】
【发布日期】1991-03-14 【生效日期】1991-05-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三十一号) (1991年3月14日)
为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调处或审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有利于调处决定和判决书的执行,维护合法权利人的正当权益,现将专利局有关审查流程中止程序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中止程序是指专利局在专利审查全流程(含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异议、授权、无效程序等)中,对有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的申请或专利依照本公告的规定暂时停止办理某些手续、暂时停止作出某些决定或暂时停止进行某些程序的法律行为。
二、有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在专利管理机关受理调处请求或者人民法院受理诉讼请求后,以书面形式向专利局提出中止请求,并附具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副本。专利局自收到中止请求和受理通知书副本之日起对所请求的该项申请或专利权执行中止程序。
三、中止期间,专利局停止办理“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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