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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四号)【1992-09-05】
包括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的专利申请以及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特此公告。
199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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