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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的通知 【 1993-03-29】

    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一、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就其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


     二、台胞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得使用“中华民国”字样,而应使用“中国台湾”。


     三、在办理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保证中国专利局与台胞专利申请人的通讯联系,台湾自然人申请专利均应通过在中国专利局登记公告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四、台湾法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委托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五、我国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就其在中国专利局提出的第一次正规申请办理向其它国家申请专利的优先权手续,对其提交的以在巴黎公约某一成员国提交的第一次正规申请为基础向中国专利局要求优先权的,中国专利局予以受理。


     六、台胞在大陆申请专利的费用用外汇人民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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