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国际申请,应当使用中文或者英文。
四、中国专利局收到台胞提出的、符合《专利合作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际申请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五、台胞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可以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提出或者对于该缔约国有效的一项或者几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六、台胞在中国专利局提交国际申请以及办理国际申请有关事务,应当依照中国专利局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七、本通知适用于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八、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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