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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四号)【1996-07-0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条第2款规定:“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费用名称及发明创造名称。”
      为了便于执行,特作如下规定:
      1.通过邮局向我局汇付费用的,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上述事项。
      2.通过银行向我局信汇费用的,应当在银行信汇单中写明上述事项。
      3.对于只能采用电子联行方式向我局汇付费用的,汇款人应当作到下列各点:
      (1)正确填写并要求银行至少将上述事项中的申请号、费用名称两项列入汇款单事由栏中一并发出。
      (2)每一申请案的费用应单独汇款,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的费用在一个单据中汇出。
      (3)正确填写申请号9位阿拉伯数字,小数点不需填写。
      (4)费用名称可使用下列简称:
      申请费--申           优先权要求费--优
      附加费--附加          实质审查费--实审
      维持费--维           专利登记费--登
      印花税--印           年费--年
      滞纳金--滞           复审费--复审
      撤销请求费--撤销        续展费--续展
      恢复权利请求费--恢       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变更
      强制许可请求费--强许
      强制许可使用费用的裁决请求费--强裁
      4.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缴费手续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汇款人承担。
      本公告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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