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条第2款规定:“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费用名称及发明创造名称。” 为了便于执行,特作如下规定: 1.通过邮局向我局汇付费用的,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上述事项。 2.通过银行向我局信汇费用的,应当在银行信汇单中写明上述事项。 3.对于只能采用电子联行方式向我局汇付费用的,汇款人应当作到下列各点: (1)正确填写并要求银行至少将上述事项中的申请号、费用名称两项列入汇款单事由栏中一并发出。 (2)每一申请案的费用应单独汇款,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的费用在一个单据中汇出。 (3)正确填写申请号9位阿拉伯数字,小数点不需填写。 (4)费用名称可使用下列简称: 申请费--申 优先权要求费--优 附加费--附加 实质审查费--实审 维持费--维 专利登记费--登 印花税--印 年费--年 滞纳金--滞 复审费--复审 撤销请求费--撤销 续展费--续展 恢复权利请求费--恢 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变更 强制许可请求费--强许 强制许可使用费用的裁决请求费--强裁 4.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缴费手续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汇款人承担。 本公告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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