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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专利局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1995-04-23】

    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2、在审批、登记专利代理机构,批准和颁发专利代理人证书过程中,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者表示感谢的宴请,不准参加由他们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3、到局外单位(含各省、市、自治区、各部委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研、宣传专利法、培训、讲课、办案等公务活动,按当地规定的标准就餐,不准接受由接待方安排的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以及非接待方的宴请,不准参加由他们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专门为我局工作人员安排的到市外著名风景旅游区的旅游活动等。
      4、不准接受来我局办事的各省、市、自治区、各部委专利管理机关有关人员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由他们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5、不准接受来我局寻找专利项目的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宴请或者表示感谢的宴请,不准参加由他们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6、在举办专利展览会、评选局外专利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专利项目中,不准接受有关单位、个人宴请或者表示感谢的宴请,不准参加由他们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7、在物资购置、人员招录调配、工资晋升、职称评定、干部任用、财务审计、申报出国项目、办理出国手续等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相关单位、人员的宴请或表示感谢的宴请,不准参加由他们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8、除与上述各方面工作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以外的所有机关工作人员,都不准接受有关当事人的委托并为之说情、“帮忙”以致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参加他们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9、本规定所指的当事人,包括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发明人、代理人、专利管理机关、专利代理机构、撤销和无效请求人等与专利业务事宜相关的人员。
      10、本规定所指营业性娱乐场所是哥歌厅、舞厅、夜总会等。
      11、全局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各级领导人员、受理审查程序中的管理人员、专利审查员和局机关各部门的所有管理人员。


     二、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
      1、违反上述规定的,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由个人支付应交的费用;第二次违反的,给予全局通报批评,记入本年度公务员考核档案,由个人支付应交的费用;违反规定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由个人支付应交的费用。
      2、多人一起违反规定的,对参与的都要进行批评、教育及相关的处理,尤其要追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3、对因未受到宴请或安排娱乐活动,故意刁难当事人,拖延审批程序和办理其它公务,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三、处以上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对本单位发生的问题负责;人事部门要把执行规定的情况作为考评干部的内容。


     四、本规定通告各省、市、自治区、各部委专利管理机关、专利代理事务所,并在《中国专利报》上报登,在受理窗口等处张贴,以增加透明度,以利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五、局下属企事业单位参照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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