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02-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1995-02-01 【生效日期】1995-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行政复议规程
(1995年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下称专利局)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专利局申请复议。
第三条 专利局设立行政复议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者适当进行审查。
第四条 专利局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 申请复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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