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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04-13】

    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允许其从事兼职专利代理工作的证明。
      2.申请人与专利代理机构的聘用协议。
      注:上述材料应提供原件。


     四、已领取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申请人转换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代理人转换为兼职(专职)代理人的,应当出具原专利代理机构的书面意见并将原工作证退回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


     五、首次申办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应同时提交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的证明。实习期应从该人员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起算。


     六、申请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满一年。


     七、申请专利代理人工作证文件不齐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发出补正通知书,两个月内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合格的,原申请材料退回。


     八、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期间,停止办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
                              199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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