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凭证调整如下:
原规定的审核凭证: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回执》;
3、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广告证明》;
4、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现调整为: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3、《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4、《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同时,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十八号)、《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请各分局将此文及时转发给所辖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转发所属分支行。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8号)
2、《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2002]9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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