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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四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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