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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上海市专利药品管理的若干意见

    进和深化诚信服务体系的建设。作为世界级城市的商业诚信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不仅涉及单位职业道德规范、服务工作质量标准、企业对社会的承诺等,还包括绝不销售冒充专利商品和侵权商品。根据《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规定,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为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保护工作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提供指导服务。为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专利药品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专利药品管理工作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需要,是加强诚信服务体系建设的需要,也是树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誉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制定和实施专利药品管理制度。
    二、按照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冒充专利行为是指: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市知识产权局将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药品经营企业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药品,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行为。为了维护企业信誉和利益,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专利药品进货验收制度,杜绝经营冒充专利药品行为。
    四、市知识产权局提供“专利商品管理数据库”软件,药品经营企业可以免费下载使用,切实加强专利药品管理。
    五、相关医药行业协会应当通过行规、行约,在行业中形成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专利)、积极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良好氛围。同时,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交流等服务。
    六、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开展发明创造,争取在核心技术方面有创新,并及时申请专利,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本市医药工业的持续发展。
    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自行检查中发现有涉嫌冒充专利的,应当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举报并配合、协助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制止冒充专利行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八、本市专利保健品、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参照上述专利药品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切实做好该项工作。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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