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月4日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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