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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五、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六、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七、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
      (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八、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九、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部门承办;对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 对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承办;对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违反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产生混淆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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