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 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关于加强商业单位专利工作的若干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New)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推荐  
      科普之友首页   专利     科普      动物      植物    天文   考古   前沿科技
     您现在的位置在:  首页>>专利 >>专利法规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殊标志的管理,推动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发展,保护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第三条 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受本条例保护。
      第四条 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不予登记:
      (一)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二)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三)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四)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所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特殊标志所

    < 1 >   < 2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  科普之友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