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2号) 《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商标评估机构的管理,维护商标评估正常秩序,保障商标评估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商标评估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具务资格的,方可开展商标评估业务。对属于国家资产的商标进行评估的,还应当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估机构资格评定委员会,负责商标评估机构资格的评定事宜。 第四条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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