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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