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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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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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