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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执行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双边著作权保护条款的通知【1992-03-17】

    国民的作品受中国著作权法及有关规定的保护。
      2.受保护的美国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和录音制品。
      3.美国国民在中国所享著作权的内容及其受到的法律限制,与中国国民相同。
      4.美国国民的作品,凡未超过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的,给予保护。
      5.保护不适用于1992年3月17日或双边保护开始的另外日期之前发生的对美国作品的使用。
      6.1992年3月17日或双边保护开始的另外日期之前开始的对美国作品的特定复制本为特定目的的使用,在前述日期之后可以继续进行而不承担责任,条件是此种使用不无故损害著作权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7.中国根据备忘录对美国作品的保护,至中国加入国际著作权公约后公约开始在中国生效时自行停止。
      以上,请遵照执行。有关解释,由国家版权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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