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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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