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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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