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关于执行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双边著作权保护条款的通知【1992-03-17】
  • 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标准样式的通知【1992-01-24】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995-01-16】
  • 国家版权局令第4号--废止的有关著作权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2003-11-04】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   推荐  
      科普之友首页   专利     科普      动物      植物    天文   考古   前沿科技
     您现在的位置在:  首页>>专利 >>专利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

    (一)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

    < 1 >   < 2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  科普之友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