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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11月26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11月26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已经200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  国家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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