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覃延宁
被告(上诉人)广西南宁海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海正公司)
一审法院 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 (2000)南市经初字第236号
审结日期 2001年8月26日
二审法院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 (2001)桂经终字第273号
审结日期 2002年8月29日
一、 原、被告诉辩主张及其理由
(一) 原告起诉书主要内容
1、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原告享有专利权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设计了一种具有良好反射和隔热隔水效果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并于1997年8月19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国家专利局于1998年12月25日颁布了第312156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97250808.2.2000年以来,原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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