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沛平,男,32岁,江苏省涟水县广播电视大学管理站教师。
委托代理人:刘丕烈、沈碧莲,江苏省南京市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吴县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陈炳庚,所长。
委托代理人:史世英,吴县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建材研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谈臻,江苏省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沛平因被告江苏省吴县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整体形小青瓦”是原告的专利。被告研制的“新型多节瓦”,其主要形状特征都在原告的专利保护权范围内,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研制的“新型多节瓦”在造型、工艺、材质等方面,均不同于原告的“整体形小青瓦”。这是被告独立构思、自行研制的,且在原告的专利未公告时,就已申请专利,因此不存在侵权的事实。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进行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何沛平的“整体形小青瓦”是一种新型屋面复盖瓦片,1986年6月研制成功。同年7月17日,原告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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