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 何沛平诉吴县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 北京审结一批涉及实用新型专利行政案件
  • 公民个人申报发明的程序
  •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内容
  • 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对附图的要求
  • 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简介
  • 北京拟出台法规保护发明专利
  • 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管理办法
  • 哈达诉解放军第二五三医院不属职务发明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案
  •   推荐  
      科普之友首页   专利     科普      动物      植物    天文   考古   前沿科技
     您现在的位置在:  首页>>专利 >>专利法规

    深圳普斯顿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诉许正文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深圳普斯顿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锦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占元,深圳市专利服务中心工程师。

      被告:许正文,深圳深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李敬芝,深圳市东江实业公司会计。

      原告深圳普斯顿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斯顿公司)因与被告许正文新型专利权属纠纷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原告普斯顿公司诉称:被告许正文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接受公司分配的任务和提供的物质条件,研制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1991年11月24日,被告擅自申请了非职务发明,个人取得专利权。请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判决将该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人变更为原告。

      被告许正文辩称:研制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并非接受领导分配的任务,研制经费也是自己承担,应属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属被告所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许正文1989年5月至1992年11月在原告深圳普斯顿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任职(1992年11月调至现工作单位)。1990年9月,原告派许正文参加南方港口工索具技术交流会。许正文得知用户急需一种可移动的小型索具压力机,会后即向原告建议研

    < 1 >   < 2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  科普之友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