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普斯顿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锦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占元,深圳市专利服务中心工程师。
被告:许正文,深圳深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李敬芝,深圳市东江实业公司会计。
原告深圳普斯顿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斯顿公司)因与被告许正文新型专利权属纠纷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原告普斯顿公司诉称:被告许正文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接受公司分配的任务和提供的物质条件,研制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1991年11月24日,被告擅自申请了非职务发明,个人取得专利权。请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判决将该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人变更为原告。
被告许正文辩称:研制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并非接受领导分配的任务,研制经费也是自己承担,应属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属被告所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许正文1989年5月至1992年11月在原告深圳普斯顿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任职(1992年11月调至现工作单位)。1990年9月,原告派许正文参加南方港口工索具技术交流会。许正文得知用户急需一种可移动的小型索具压力机,会后即向原告建议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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