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初步审查是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审查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内容。”上述规定明确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公告之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要依法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关于审查员的规定:
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由一个审查员完成,完成后在档案封面及各项通知书上加盖审查员名章;如果中途必须更换审查员,需经领导批准,违反规定,审查结果无效。
审查员实行回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应当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
1、是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的;
2、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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