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书
苏专(1999)纠字24、25号
请求人:江苏华东机房(集团)公司
住所:常州市戚墅堰312国道湖港段16号
法定代表人:孙世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系该公司技术部主任
何学成常州市维益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请求人:武进市红日机房设施厂
住所:武进市东郊崔桥镇
法定代表人:张耀明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雯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克勤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江苏华东机房(集团)公司(下称“机房公司”)诉被请求人武进市红日机房设施厂(下称“设施厂”)侵犯其“96313202.4”、“96313203.2”两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原江苏省专利管理局于1999年11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2000年5月24日原江苏省专利管理局更名为江苏省知识产权局)。1999年11月24日,被请求人“设施厂”签收了本局送达的涉案专利纠纷相关法律文书,并在答辩期内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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