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9年11月5日,原告广州市美味源食品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金唛(注:放弃‘唛’专用权)”文字商标。2000年11月28日,商标局作出初步审定公告,并于2001年2月28日核准注册,原告取得“金唛(注:放弃‘唛’专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第30类,即酱油、醋、调味品、味精、五香粉、芥末、酱菜(调味品)、豆豉、涮羊肉调料、辣椒油,有效期限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2011年2月27日止。在2000年10月16日之前,被告设计印制了一种名称为“贵豪金唛及图”的标贴,作为其于2000年10月16日起生产、销售“贵豪金唛排骨酱”等贵豪调味酱系列和贵豪酱油系列产品的瓶外包装装潢使用。2000年11月2日,被告将“贵豪金唛及图”标贴以“标贴(酱)”的名称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2001年4月19日获授权,同年5月30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00330270.9.同在2000年11月2日,被告将上述“贵豪金唛及图”标贴的要素位置稍作变动,并将标贴的长度缩短,申请了名称为“标贴(贵豪酱油)”的外观设计专利, 2001年6月2日获授权,同月27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00330273.3.经对比,“标贴(酱)”的外观与“贵豪金唛及图”标贴的外观相同:“标贴(贵豪酱油)”的主图案与“贵豪金唛及图”标贴的主图案相同,外观相近似;两标贴中的“金唛”与原告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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