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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仿外观设计的法律责任

    作者:人民法院报·徐爱国
     
      原告是一家制造打火机的厂家,主要产品上都标有Zippo字样。被告是新奥尔良州的一家珠宝商店,橱窗里陈列着正牌Zippo打火机,同时也出售假冒的Zippo打火机。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公司虽然过去享有Zippo品牌的专利权,但现在,相关的专利权都已过了有效期,不再受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一种经济侵权行为,因此而主张禁止被告陈列Zippo产品,并阻止被告出售仿造品。原告以“不公平竞争”为诉由,将被告诉到了新奥尔良州的一个地区法院,请求法院发出禁止令。该院瑞特法官出具了法律裁决书。

      瑞特法官宣布,现在,模仿一个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公平竞争,已经成为一个热点法学问题。其中,各种观点众说纷纭,主要原因在于,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经济学视角的分歧:一派学者认为,法律应保护人们的“公众权利”;另一派却认为,“制造物的形式或设计本身属于具有财产权性质的权利”,产品外观设计的所有人应该在经济社会中基于该形式或设计而得到回报。瑞特法官认为,该类案件的一般规则是:如果原告没有得到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保护,那么,外观形式或设计的财产权要让位于社会的公平竞争权,而公平竞争则是一种公共利益。一旦产品的外观形式或设计过了有效期,它就变成了公众财产,如果没有有关证据来证明被告存在欺诈,那么,竞争者可以随意复制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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