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形式和设计。
瑞特法官接着阐述到,一个制造商,如果要保护其产品的外观形式和设计,他就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人的产品在外观形式或设计上与自己的产品的外观形式和设计相互一致,而且,正是因为这个一致性,购买者被侵权行为人误导而购买了该产品。本案中,毫无疑问的是,被告所出售的打火机的确复制了原告产品的外观形式;同样毫无疑问的是,除了外观形式和设计外,被告所出售的打火机并没有什么地方与原告所生产的打火机具有一致性。事实上,被告所出售打火机的底部,明显地标有自己的商号,而且还刻着“××制造”字样。在此情况下,我们难以认定,一般理智、谨慎的大众有可能或很有可能被这些打火机的外形所混淆或者误导。
原告公司丧失Zippo的专利权已经很长时间了,而按照法律的原则,想要保持这种独占权,专利权人就必须延长这种独占权,从而阻止公众使用这种专利产品。一旦一项专利失效,那么,其权利就变成了公众的财产。这就意味着,消费者有权以较低的价格获得Zippo款式打火机的自由,而愿意满足消费者此需求的任何竞争者,也都可以生产或销售这种款式的打火机。
最后,瑞特法官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请。
解读
1.如果一个产品的外观设计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那么,专利人毫无疑问就享有独占权;如果过了有效期,该专利权就变成了公共财产。前者保护的是知识产权,后者保护的是公平竞争。
2.本案所提出来的问题处在这两个极端之间,过了独占期的外观设计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律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看法。通常的看法是,如果仿冒者的产品足以误导消费者,或者仿冒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仿冒,他就要承担侵权行为责任,这种侵权行为属于广义“不正当竞争”经济侵权行为的一部分。
3.但是在实践上,法律则更多地保护商业公平竞争的权利,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主张,如果一个商家的产品不受到著作权或者专利权的保护,那么,商业竞争者就有权复制或者模仿该产品的外观。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仿冒者承担侵权行为责任。这些情况包括:第一,仿冒者以不公平的方法复制;第二,仿冒者以欺诈的方式误导公众;第三,仿冒的逼真效果使公众误将仿冒品当做了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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