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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

    作者:宁波大学法律系·刘秀臣
     
      (一)外观设计的概念及特征。世界上很多国家对外观设计的理解不尽一致。日本人认为,设计是可望给人们以美的感受的物体的结构、形态、色彩或者三者的结合。印度人认为,一项外观设计即指一种形状、轮廓,用于任何物体的造型或者装饰。在大多数国家,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定义都提及一个有用的商品的装饰性的或有美感的外表。《发展中国家工业品外观设计示范法》第2条(1)给工业品外观设计下了如下定义:“任何线条或颜色的组合或者任何与线条或颜色有关的立体形式,只要能给一个工业品或工艺品一个特殊伪外观并可作为一个工业品或工艺品的样式,均被认为是一个工业品外观设计。”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综合上述规定,可知外观设计本身具有以下特征:(1)外观性。只有视觉能够感到的外表特征才能受到保护,外观设计要求在外表上有一个具体的形状或者形态作为对象。(2)依附性。外观设计必须是用在产品上的一种外部设计,这种产品可以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3)应用性。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经过工业(或手工业)生产过程能被大量的复制。(4)具有美感。

      (二)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外观设计知识产权目前在我国尚未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因而对该产权的保护也有所欠缺。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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