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虹 [内容提要]: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冲突是个错综复杂的问题,表现形式多样,并且由此带来的纠纷时有发生,多年来人们一直在探讨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在专利领域中,这一现象主要体现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中,新专利法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条件中,增加了保护在先权利的明确规定,但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对权利冲突解决程序的设置,给在先权利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带来明显的不便和麻烦,这其中存在着立法上的纰漏,值得分析和思考。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权利冲突解决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它通过造型与图案。造型与色彩、图案与色彩的结合,构成对产品外形三维空间的造型设计或者二维平面设计。在我国,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主要是产品的外表和平面的包装袋。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未经许可将他人创作的美术作品图案、他人的注册商标、他人已使用在商品上的特有的图案、装潢作为自己的产品外观设计的一部分或全部,去申请专利。当获得专利权后,相对于同一客体,不同主体享有的不同权利就相互冲突,在行使权利时,必然造成纠纷。原专利法中并没有处理外观设计与相关权利冲突的明文规定,但该法第5条有“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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