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对在外观设计权利保护的美感或者装饰性及其与功能性特征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比较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实质性授权条件中“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和创造性的关系并进行了国际比较研究,以使外观设计保护制度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对设计创新的要求,并力求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外观设计 比较研究 创造性
外观设计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重要客体,我国实行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仅仅二十年的时间,可申请数量在世界已占据首位,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高速增长的外观设计申请量以及大量的重复性授权与较低的外观设计专利质量的矛盾也是日益突出,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数量和外观设计专利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此迫切需要深入、细致地研究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并进行国际比较研究,以使外观设计保护制度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对设计创新的要求,并力求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一、外观设计的权利客体—“富有美感”标准的确定与功能性特征的排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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