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冲突指的是同一客体作为不同法律的保护,能够依法分别获得不同的权利,由于权利主体的不同而产生的冲突。 权利冲突作为法学领域的普遍现象,几乎是无处不在的,如物权和债权的冲突,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冲突等等,而在新兴的知识产权领域这样的权利冲突表现就更为突出,更为复杂了。
关于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权利冲突问题,在国际上早已存在了。早在1806年法国就颁布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法,给它以工业产权的保护,此后不久,法国法院则感到,有些美术创作成果如果已受1806年法的保护,是否还应当受1793年法国版权法的保护,这是个经常碰到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一权利冲突,1902年法国颁布的版权法规定:一切工业品外观设计(包括已经受到工业产权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在内)都可以享有版权,这可以说是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给予双重保护的第一部法律。
1968年,英国颁布了一部《外观设计专利法》。它是英国法院在外观设计保护的工业产权与版权之间企图寻找界限而徘徊了多年的产物,按照这部法律,外观设计在英国受到的保护可以概括为下面几点:(1)在一般情况下,外观设计都可以作为艺术品而自动享有版权。(2)凡是享有版权的外观设计一旦经版权人同意应用到工业上,则原享有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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