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1968-10-08 第一条 专门联盟的建立;国际分类法的采用
(1)适用本协定的国家组成专门联盟。
(2)上述国家采用统一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分类法(下称“国际分类法”)。
(3)国际分类法应当包括:
(i)大类和小类表;
(ii)使用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包括这些商品分成大类和小类的分类标记;
(iii)用法说明。
(4)大类和小类表作为本协定的附件,依照第三条规定设立的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家委员会”)可以对其作出修正和补充。
(5)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和用法说明应当由专家委员会依照第三条规定的程序通过。
(6)专家委员会可以依照第三条规定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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