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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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