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
|
|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技发[2002]50号 2002年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技术进口合同的管理,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打击逃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331号)(以下简称《条例》)、《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令[2001]第18号)、《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17号)和《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汇管函字第92号),现将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类技术),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见附件1)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见附件3),经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售付汇手续。 二、 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 < 1 > < 2 >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 科普之友 All right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