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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出口项目技术审查暂行规定 国科发成字[1991]885号 1991年11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强对出口技术项目的技术审查,有效地保护我国技术优势,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出口技术审查对象除《暂行办法》中第二条所列的出口技术内容外,还包括: (一) 我国在境外建立生产型合营企业,或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型合营企业时,以中方技术作为投资的技术和按合营合同规定,中方应提供的不作资本的技术。 (二) 涉外展览中涉及《暂行办法》中第二条所列的出口技术。 第二章 出口技术项目审查依据 第三条 出口技术应遵循《暂行办法》中第三条所规定的六条原则。 第四条 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出口技术项目,将其划分为禁止出口技术、控制出口技术和允许出口技术。其中: (一) 禁止出口技术包括:绝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口技术; (二) 控制出口技术包括:机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控制出口技术。 第五条 对出口技术项目进行技术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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