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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7年4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49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产的评估,适用《通知》及本办法。 第三条 《通知》及本办法中所称的专利资产是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资产。 第四条 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情形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可以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五条 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对重大的专利资产项目进行评估。 第六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管理专利资产评估工作。 第七条 专利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及有关参数、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制定。 第二章 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管理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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