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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1987年6月23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1987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3主席令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除外。 第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单位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的成果的个人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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