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专利代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号 现发布《专利代理条例》,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一年三月四日 专利代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 (一) 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 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 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二) 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 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 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 < 1 > < 2 >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 科普之友 All right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