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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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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的通知 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 1993年3月29日 前 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专利管理局(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各代办处,各专利代理机构: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问题,我局于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九年分别发出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国专发法字[1987]第215号)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国专发法字[1989]第98号)。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在总结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对上述两个文件进行了修改,并综合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制定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一、 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就其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 二、 台胞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得使用“中华民国”字样,而应使用“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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