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猎枪弹具管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猎枪弹具,是指发无膛线枪、火药枪、注射枪、为狩猎制造的有膛 线枪及其机械部件和*(包括弹壳、底火和金属弹丸)。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或者运输猎枪弹具的,必须遵守本办 法。 第四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 市、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猎枪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 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猎枪弹具的生产、销售、购买、持有、使用、运输和报废销毁等实施治安管 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 政主管部门与同级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猎枪弹具的管 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生 产 第六条 猎枪弹具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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