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公约
1971年2月2日订于拉姆萨,经1982年3月 12日议定书修正)各缔约国, 承认人类同其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考虑到湿地的调节水份循环和维持湿地特有的动植物特别是水禽栖息地的基本生态功能。相信湿地为具有巨大经济、文化、科学及娱乐价值的资源,其损失将不可弥补;期望现在及将来阻止湿地的被逐步侵蚀及丧失;承认季节性迁徒中的水禽可能超越国界,因此应被视为国际性资源;确信远见卓识的国内政策与协调一致的国际行动相结合能够确保对湿地及其动植物的保护;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1.为本公约的目的,湿地系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常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水域。 2.为本公约的目的,水禽系指生态学上依赖于湿地的鸟类。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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